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3271993********,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宜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8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长安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3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朋达宾馆找人,后在朋达宾馆马路对面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某用随身所带折叠刀将李某某腹部刺伤。经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等。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叶红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