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3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初中文化,厨师职业,住址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缪某某因家庭矛盾闹离婚,缪某某跟随在江苏海门市打工认识的被害人王某某在安徽萧县孙圩子乡居住。2020年5月12日19时左右,陈某某开车在淮北市相山区**新村小区门口遇见缪某某和王某某。陈某某手持剪刀将缪某某、王某某捅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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