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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码3711221985****49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峤山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良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已被行政处罚)酒后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梓横西路**号**西侧路边准备坐陈某某的摩托车前往坑梓汽车客运站。双方因价钱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李某甲欲拿出手机报警,陈某某碰掉手机欲驾车逃跑,被李某甲、李某乙阻拦。双方用拳脚互相殴打。陈志良先后将李某乙、李某甲打倒在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30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乔围街**号住宅楼附近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陈某某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病历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志敏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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