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是情侣关系。2019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大厦门口等张某某回家。后二人在**大厦门口相遇,陈某某因其香港家中被人泼油漆,怀疑是张某某所为,遂与张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陈某某一气之下用拳头殴打了张某某,并抓住张的头部朝花池的水泥墙撞,以及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张的头部与喉部,张某某大声呼唤“救命”。闻讯赶到的学警罗某某将陈某某抓获,并将陈某某扭送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派出所。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张某某25万元港币,张某某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折叠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深圳市公安局认罪认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的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被害人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CT诊断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25万元港币的收据;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建深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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