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宾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逮捕。被告人陈某某2008年因盗窃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经**公司,平时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三**宾馆路口招揽工人,被害人余某某负责日常开车接送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人。被告人陈某某系2019年11月经刘某某介绍劳务派遣到深圳、东莞等地工作,因陈某某怀疑刘某某有克扣自己的工资的行为,遂欲报复刘某某。2020年8月1日10时许,陈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刀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三**宾馆附近寻找刘某某未果,在宾馆南侧人行道上碰到了李某某、余某某,陈某某上前质问二人,并拿出折叠刀捅向二人,导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古莹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折叠刀一把;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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