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乡**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路“烧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甲、黄某某发生冲突,后陈某某手持破啤酒瓶将刘某甲、黄某某手臂处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处警信息登记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万某某、罗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黄某某的陈述;4.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勇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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