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许,在吴店镇肖湾村10组,李某甲开车经过李某乙门口时,李某乙的车停自家门外的路中间,因为让车发生纠纷,李某甲的岳父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和李某乙发生争吵,接着陈某某与李某乙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陈某某用拳头将李某乙的胸部打伤。经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丙、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云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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