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武湖农场花楼街与熟地队大堤路段因债务纠纷,与丁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某用右手手掌将丁某某面部打伤。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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