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村**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批,本院于分别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码头配电房(荆江大堤**处)将该码头生产用电中断后离开,致使该码头实际使用者荆州**装卸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直至当日17时仍未恢复供电。被害人周某某及数名**装卸公司的其他职工到该配电房卸下窗户准备爬窗进入恢复供电。此时陈某某回到配电房内并手持一把一米多长的木柄铁锹与窗外**装卸公司职工对峙,在周某某翻窗强行进入该配电房时,陈某某用手中铁锹多次击打周某某头部及其他部位,致其头部流血,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用电协议、扣押决定书、企业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等书证;3.证人鲁某某、乔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血迹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被害人周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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