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乡**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7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零15天,200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其朋友卢某某在鄂州市长江天下步行街爱家生活馆打牌时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口角,后赶至现场指责曹,两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陈某某遂到隔壁美容店厨房内拿起一把菜刀砍伤曹某某的胸部及手臂等处。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赔偿协议书和收条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鄂州市中心医院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曹某某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群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