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陈某某持木棍殴打了胡某某的嘴巴和鼻子,将胡某某推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致其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2.证人朱某某时、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岳阳市春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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