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6********,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与村民蒋某某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外出,在陈某某家旁边的路口,蒋某某把陈某某的摩托车和人一并拉倒在地上,后陈某某与蒋某某互相用拳脚殴打,双方均受不同程度伤害。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的左侧第2、3、4前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蒋某某不同意与陈某某和解。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永冯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70号司法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讯问光碟、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志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及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