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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是耒阳市**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班长,被害人周某某是公司新进的保安,分在被告人陈某某班上。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去周某某值班的保安岗亭找周某某说事,被周某某误以为被告人陈某某是在查岗,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在物业公司领导的调解下双方矛盾化解。

2020年4月17日20时许,周某某下班后来到公司监控室跟其他同事说起上午的事,恰好被被告人陈某某听到,被告人陈某某心里不悦。后周某某走出监控室,被告人陈某某也跟着出来,走到地下室楼梯口的时候,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脑袋将周某某下巴处顶了一下,周某某被顶倒在地。倒地后,被告人陈某某又上前殴打周某某,导致周某某鼻子出血。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周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照片、调解记录、耒阳市中医院入院记录、病历、疾病诊断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证人谢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若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慧              

检察官助理:邓海威

2020年7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随案移送光碟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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