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八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2008年1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发现邻居陈某乙(另案处理)家所砌的围墙堵住其家人出入的村道,就用砖头砸围墙导致围墙顶部部分砖头脱落。陈某丙(另案处理)听到响声后来到围墙边,因此事与陈某甲夫妇发生争吵。其间,陈某甲与陈某丙扭打在一起,后双方一起倒在砖堆上,导致陈某丙的头部受伤流血。此时,被告人陈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听到打闹声后从家里赶到围墙边,陈某丙、陈某乙、陈某某兄弟三人就用拳头、砖头对陈某甲进行围殴。陈某甲的女儿陈某戊看到陈某甲被围殴后,跑到村内陈某己的小卖部呼叫救命。闻讯而来的村民陈某庚、陈某辛等人将双方劝架拉开,陈某丙等人继续追赶并用砖头砸向陈某甲,致使陈某甲的头部、胸背部、脚部等多部位受伤。在冲突的过程中,陈某丙的头部、符某某的颈部及陈某戊的腹部也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陈某丙、陈某戊及符某某的伤情未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2.证人符某某、陈某庚、陈某辛、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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