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银行**支行行长,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4日本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银行**支行二楼行长办公室内,与张某某发生口角互相撕扯后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侧硬膜下血肿,左侧脑挫伤,头颅颞部可见广泛性皮下血肿,颌面部皮下血肿、淤血、青紫,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一级。本案民事部分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急救病历、住院病历、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王某甲、邱某某、何某某、于某某、王某乙、汪某某、许某某、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及监控视频光盘共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忠宏、王雪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处所。
2.案卷四宗,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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