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81********,甘肃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康县**乡**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妻哥,李某某妻子陈某乙外出务工未归,李某某无力照看两个孩子,2015年11月3日20时许,李某某持刀强行将患有脑瘫的长女送到妻子娘家抚养(即陈某某家中),次日被陈某某父亲张某某送回。当天下午18时许,李某某又强行将长女送到陈某某家中,两人发生冲突,进而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陈某某用木棒击打李某某小腿部、左腰部等处,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侧第9、10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当日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处理家庭纠纷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文

 

  

2016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