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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同年2019年11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上午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靖县**镇**村**庙门埕处,因其哥哥陈某兴和陈某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某手持割草刀的木柄敲打陈某的左手致陈某受伤。2019年10月30日,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陈某左前臂外侧见7.0cm术后疤痕,左尺骨下段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0条款之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10月31日被传唤到南靖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侦查实验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江建强

代理检察员:王炜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

2.案件卷宗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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