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村**路**号,现住连江县**村**路**号。199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怀疑王某某将其伺养的狗毒死,在连江县苔菉镇苔菉村教堂附近的广场殴打王某某。经连江县公安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连江县公安局苔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6、鉴定文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 志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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