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镇**村**号,现住米易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米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4月21日、6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钟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红河谷KTV楼下吃烧烤时,与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陈某某、李某某到旁边餐饮店内拿出菜刀,陈某某将邓某某砍伤,李某某将王某某砍伤,后陈某某、李某某、钟某某逃离现场。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邓某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电话1355094****。
2.侦查卷4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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