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20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发威某乙在苍南县宜山镇兴隆街46号内因打牌发生争吵被人劝开。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在该处后门殴打被害人陈发威腹部、头部,致陈发威某乙受伤。经鉴定陈发威某乙伤致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住院病历、医疗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陈某乙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发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发威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体表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138587****)
2.电子卷宗证据卷一份、文书卷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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