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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捕前住盖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环宇KTV大厅,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拳脚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营**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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