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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现住原籍,农民。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董某某租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村口的房屋,用于经营**修车铺。2020年06月13日14时许,董某某在搬离该房屋时,陈某某、赫某某夫妻二人与董某某在场朋友杨某某、白某某夫妻二人与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引发厮打,董某某遂上前拦阻,陈某某同村的三人看到发生打架,从旁边楼上下来到达现场给陈某某一方帮忙。期间,陈某某持一木质窗框击打到董某某后背,致董某某倒地。后陈某某看到董某某倒地,上前用脚在董某某头部踩踏,导致董某某头部多处受伤且右额叶脑挫伤。后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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