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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60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普定县猫洞乡吭州村村民李某某在参加完梁某某家搬家宴席后,途经李某甲家门口大路上遇到陈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并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被陈某某用脚绊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随后陈某甲看到陈某某与李某某拉扯,便拉扯李某某撞在路边一辆三轮车上,后倒在地上,导致李某某后脑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事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事后,陈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19]2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自首,事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酌定从轻情节:事后,陈某某已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3.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陈某某因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合陈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洁

检察官助理 徐茜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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