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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家中喝酒后,对其胞弟被害人陈某甲无故乱骂,陈某甲便质问陈某某,陈某某趁陈某甲不备时,用弯刀将陈某甲头部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解笔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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