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许,陈某甲弟弟陈某乙喝醉酒从外面回到家,在家中乱骂陈某甲,陈某甲叫陈某乙不要骂,陈某乙继续乱骂,陈某甲想到平常经常被陈某乙欺负,还被其打断过手,见其喝醉,气愤之下想把陈某乙打死后去投案自首。于是陈某甲到家中睡觉的床底下拿出一根长约80公分的铁棒朝陈某乙打去,先朝陈某乙双手打了四棒,接着朝其双脚打了两棒,陈某乙被打仰倒在地后,陈某甲又用铁棍朝陈某乙头部连打四棒。打完后,陈某甲见陈某乙没有声音,且头部和鼻子出血,以为陈某乙已死,遂找村主任陈某丙投案自首,陈某丙告知作为村警务助理的弟弟陈某丁,陈某丁报警,后警察和120救护车到现场,陈某乙被送至医院,陈某甲被带至清镇市公安局派出所。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因外伤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左侧额骨粉碎性骨折等颅脑损伤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右侧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棒1根;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陈某丙等4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剥夺陈某乙生命(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远敏
检察官助理 杨彦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1沓。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详见卷内。
5.铁棒1根暂存于清镇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