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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乡**村**市场住处,因家庭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某上前劝阻过程中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菜刀将被害人刘某某胸、腹部砍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锐器伤致腹壁穿透创并横结肠挫裂伤、腹腔结血属轻伤一级;刘某某因锐器伤致胸腔穿透创并左侧胸腔血气胸,左第6-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人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疾病证明书、前科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甲、薛某某、代某乙、代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菜刀砍伤被害,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 彭驿茗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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