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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被害人吴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4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黄泥埃村东,被告人陈某某与吴某某因栽树发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厮打,造成吴某某面部、肋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3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莲珠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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