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9日傍晚,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莫某某和俞某某等人在连州市**镇**批发部一起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莫某某与陈某某产生矛盾而争吵,继而发展成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陈某某持菜刀将莫某某砍伤。事后陈某某逃离连州。经鉴定,莫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袁泰芝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住连州市**镇**路**巷**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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