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小区18幢楼下五福茶社室内,与被害人王某甲因为打牌发生了纠纷,继而发生了打架。在打架中,陈某某用木凳将王某甲头部和右眼砸伤。王某甲的老婆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病历、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