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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汽修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2时1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左家塘派出所接电话报警称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毁财、闹事。该所民警唐某某、辅警梁某某接警后即赶赴现场处置。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辱骂、暴力袭击唐某某、梁某某,致使唐某某遭受左第4-6前肋骨折等损失。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势照片;2.出警经过、110接报警台账、工作证明、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梁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物辨认笔录;7.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告知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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