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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住山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产生幻觉认为其本村村民王某甲在其家门外骂他,并叫王某乙、王某丙要将其打残。2020年8月2日17时许,陈某某心生怨气,持切凉皮用的长刀冲进王某甲住房内,在王某甲儿子王某丁卧室里,朝正在睡觉的王某丁头部(左枕顶部)砍了两刀,在面部、左肘部、左上臂、右背部各砍一刀,王某丁被砍呼救时,被正在睡觉的王某甲听见并从其卧室赶到王某丁卧室,陈某某又用刀朝王某甲左额颞部、右额颞部、左面颊部、右前臂各砍一刀。王某戊(王某甲之孙子,15岁)闻讯后赶到王某丁卧室阻止陈某某时,后被告人陈某某逃跑。2020年10月12日,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鉴定人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陕西司法精神医院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20年8月2日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长菜刀一把;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现场勘察、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的法医鉴定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故心生怨气,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玲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刀一把;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5.公安机关补充材料一份(村委会材料及被害人户籍);

6.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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