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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刑诉〔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

身份证号码:610526********8813,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因修理烟囱在本县**镇**村二组党某某家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陈某某持斧头把将党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3、证人原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4、书证;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10页;

3、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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