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刑诉〔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 居民
身份证号码:610526********8813,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镇**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党某某因修理烟囱在本县**镇**村二组党某某家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陈某某持斧头把将党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3、证人原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4、书证;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10页;
3、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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