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57********,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高密市**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高密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5时许,在高密市**村陈某甲家中,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哥哥陈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陈某乙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乙9处肋骨骨折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陈某乙L2椎体压缩性骨折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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