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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鹿寨县公安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4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1月16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爱人龙某等人在鹿寨县**镇“COCO”酒吧喝酒时,因认为在该酒吧5号卡座喝酒的被害人刘某与其爱人龙某有冲突,遂在5号卡座用酒瓶击打刘某,致刘某颅顶部、眼部受伤,其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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