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22日、5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22日、6月6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2月10日、4月23日、7月7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王某某家附近处,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打斗中,被告人陈某某将刘某某肋部致伤,致陈某某两侧多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
2.证人沙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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