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东侧路边,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男,35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击打孙某某,致其右股骨干骨折,左眼眶内下壁骨折、左眼睑周围软组织肿胀,左侧额部、眼眶及领面部软组织肿胀,左手外伤,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符合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二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无扣押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