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穿青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矛盾在昆明市呈贡区西门街19号旁发生扭打,致王某某四肢受伤、陈某某手指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陈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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