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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3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因琐事对杨某某不满,拳击杨某某致其倒地,后用脚踢踹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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