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2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名城**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9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楼楼下,被告人陈某某因情感纠纷,将被害人芮某某、王某某摔倒在地,而后陈某某用拳头殴打芮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致芮某某头、面部等部位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芮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9日,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陈某某一次性包赔芮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三万元整,并获得被害人芮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96页、补查材料1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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