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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0********,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号楼**门**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5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金汉餐饮街麦尊KTV三层M08房间内,被告人陈某某与贾某某(男,31岁,顺义区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陈某某持酒瓶殴打贾某某头部,致其左侧额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陈某某、韩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盘1张)、散材料4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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