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7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州区人,住颍州区**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排队过颍河闸时,双方因船只碰撞发生争吵,后双方在陈某某船舶甲板上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将李某某右手掰伤。2019年9月23日,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颍州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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