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为村北大田地边界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撅头将朱某某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威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陶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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