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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酒店保安,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沿山大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至济南市历下区数码港大厦门口时,被刘某某(男,31岁)骑的外卖电动车撞到腿部,后双发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刘某某从外卖箱中拿出一根甩棍(未将甩棍甩出)击打陈某某头面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刘某某从身后抱住陈某某,陈某某夺下甩棍并将甩棍甩出,多次对刘某某头部进行击打,刘某某头部受伤后双方停手。

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部三处瘢痕长度累计达8.2cm,系本次外伤所致,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某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右枕部形成一2.0cm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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