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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9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金花街行记猪杂粥档吃宵夜时,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卢某某(已判刑)各用啤酒瓶砸被害人曾某某的头部,致曾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1910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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