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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网约货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路**号大院**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路**街**花园**栋**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有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ADL****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笔岗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门口与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被害人朱某某要离开现场,于是抢拔了被害人朱某某的电动自行车钥匙,因此发生争执冲突。被告人陈某某在打斗中将被害人朱某某图眉骨位置打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被害人朱某某车辆刮碰时报警,在打斗结束后也未离开现场。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签认的案发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材料;4、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检验意见;6、辨认材料;7、视听资料;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9、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号大院****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园****房,电话1371117****。保证人胡东年,电话1899837****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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