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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201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2019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谢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桥北路COCO酒吧消费时因琐事与“基佬”(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基佬”致电被告人陈某某过来帮忙打架。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场后伙同“基佬”持砍刀砍伤被害人谢某甲背部、腿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供词、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谢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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