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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72号乐善创意园**号楼**楼大厅,因收快递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一张塑料凳将被害人张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

2.案卷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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