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巷**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1994年1月20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荔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1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已死亡)乘坐的摩托车与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乘坐的摩托车在荔浦市荔城镇“莲花酒店”附近的路面相遇,黄某某发现陈某甲、陈某乙是之前到其家中偷东西的人便开着摩托车搭着胡某某去追,在追致荔浦市荔浦大桥头旁亚华公司门口公路上时,四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胡某某抓住陈某甲并让其到派出所,陈某甲便从身上掏出卡子刀朝胡某某胸部捅了一刀,致胡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陈某甲搭乘陈某乙开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外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博雅路650号二楼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根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玖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