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玉林市福绵区**镇**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与他人到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勒菜冲唐某某家房屋内向老板朱某某讨要工钱。后与朱某某、余某某、万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期间,陈某某用工具将万某某打伤,致使万某某的左眼受伤。经鉴定,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雨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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