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敦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86年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15时50分许,在延吉市**街市**西门**小区**室内,因打扑克牌与被害人沈某某相互辱骂。被害人沈某某用香烟和打火机砸了被告人陈某某头部,随后二人相互撕扯,之后被告人陈某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尖刀,从被害人沈某某背后捅了被害人沈某某臀部一刀、腰部一刀,导致被害人沈某某摔倒,造成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右侧腓总神经损伤和腰5椎体骨折,肢体2处瘢痕。
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况说明;
(二)鉴定意见:检验意见书、延边大学附属医院诊断报告、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证人佟某某的证言;
(四)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五)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玉红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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